呆呆国宪法

该法案由投票通过已生效

  • 第一条:呆呆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主义国家。
  • 第二条:任何与呆国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必须修改或废除。呆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权威,是呆国的根本法。
  • 第三条:每两周选举产生一任总统,由议会投票产生。如无结果,则由副总统代理。每两周不得连任。若副总统无结果,由副副总统担任。
  • 第四条:任何呆团成员都可参与总统选举(需要提前报备),少数服从多数。
  • 第五条:行政权归呆国总统、副总统、总理、副副总统,司法权归司法部,立法权归其他人。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三项权力。(详见呆呆团民主制条例
  • 第六条:民主选举产生的团具有唯一合法性
  • 第七条:通过选举产生的职位必须经过选举方可继续留任,总统等职位除外。
  • 第八条:呆民享有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,需互相尊重并承认彼此的权力与地位
  • 第九条:司法人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,可被群众或检察院指控下台,被定罪者需受相应惩罚。
  • 第十条:宪法的修改需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呆员同意。如违反宪法,则需立即整改。(详见呆呆团民主制条例
  • 第十一条:军事委员会会长和国防部长不得滥用军令对内部人员使用。
  • 第十二条:呆国安保局可协助总统和司法部或调节内部矛盾。
  • 第十三条:总理/首相可用法律条例罢免官员职务,如有一半以上反对则无效,可组织立法活动和修宪投票。
  • 第十四条:呆民享有游行、抗议、自由发言、出行等权力,但应注意不升级矛盾,应及时和解。
  • 第十五条:呆呆币是呆国通用货币,PP币也可作为货币之一。
  • 第十六条:劳工或农民奴享有劳动权,积极劳动可提高收入和获得更多保障。
  • 第十七条:呆国实行高福利与高保障政策,借钱无利率,没钱请吃饭的福利保障政策。不得强迫借钱。
  • 第十八条:呆民幸福是最大人权
  • 第十九条:呆民享有选举权、呆教信仰自由、私有财产、教育权、食品医疗、思想自由等权利
  • 第二十条:任何企图分裂呆国、怀有不良意图的势力都应受到呆团的反对与制裁。(详见《呆呆团全员互保条例》)
  • 第二十一条:支持多重团籍,但须经呆呆团批准方可加入
  • 第二十二条:不得在老师面前过度彰显呆团的存在,更不能违反班规。如有违反,个人需承担责任。

声明

  • 本页是呆呆团的宪法,不得随意更改。最终解释权归立法院长所有。